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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须知
发布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3306
送检须知
1、适用范围
政府各管理部门、社会单位、个人,在监督检查、质量检验、样品检测等过程中,根据其工作要求,向我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的,按委托检验办理。
2、委托检验的分类
委托检验分类主要包括:行政委托、企事业单位委托、个人委托等。
3、申请委托检验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送检原因及理由、要求检验的依据、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2)标准或方法(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
3)付款单位信息
付款单位地址、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账户。
4、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检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写明要求检验的项目。
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
样品效期要求:样品剩余效期一般应满足2个检验周期。
5、送样登记注意的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资料内容,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收样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6.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报告签发后,委托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
1)业务管理部按检测委托单或付款单位地址中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委托方。
2)委托方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中心业务管理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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