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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9-14 浏览次数:2562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启动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请注册要求


1. 申请注册的单位,应按《注册实施细则》及本通告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批准后成为依托单位,未批准注册的单位不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2015年度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15年8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16时截止(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 申请注册程序


(一) 注册预申请。


申请单位请于8月15日-9月11日16时访问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isisn.nsfc.gov.cn),点击“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预申请。请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中应当包含“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否则注册预申请将不予通过。


2.申请单位应为公益性机构,非公益性机构预申请将不予通过。


3.申请单位在提交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入“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查看受理状态,预申请通过并获得受理号后方可进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填报。


(二)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单位须进入“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电子版,同时打印纸质申请书一份并签字盖章,申请书纸质原件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材料内容不得涉及保密信息。


(三)注册申请材料的报送。


1.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5)其他附件材料。


其中(1)-(4)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第(2)-(4)项材料的正面标注“此复印件仅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使用,他用无效”字样(覆盖在证件中的非关键字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不能提交前款中第(2)、(3)项材料的,需提供师级以上上级管理机关对该单位是否从事科学研究的证明原件。


2.申请单位须于9月15日16时前将完整的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附件材料,采用正反面打印、不加封皮的普通装订)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组(行政楼101房间)。采用邮寄方式的单位,请在截止日期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单位注册申请材料”。


(四)注册申请材料的修改与补齐。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注册申请材料中存在问题的,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修改或补齐材料(通过预注册所留E-mail通知申请注册单位联系人)。申请单位须在9月25日16时前将符合要求的修改或补齐材料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提交或修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予注册。


(五)结果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将于12月上旬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访问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查询批准注册的依托单位名单。


三、 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组(行政楼1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85


2.自然科学基金委联系部门及电话:

  计划局(受理注册咨询)  010-62325277

               62326980

               62327216(传真)

  财务局(银行开户信息咨询)010-62326760

               62329112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及咨询)010-62317474

  材料接收组(接收申请材料)010-62328591

  附件:申请依托单位注册流程示意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